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份的现象,国家民委等三部委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5月5日《京华时报》)
少数民族考生高考与中考享受加分政策,体现的是国家与政府对于少数民族人民的关爱,而且实际上也有利于促进教育领域的实质公平实现,因而理当得到理解与坚持。但是近些年来,一些地方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待遇,擅自更改个人民族成份的行为,侵犯了其他考生权益,损害教育公平,理当予以制止。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考生民族成份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这样的审核办法固然可以防范考生在表格上虚假填报民族成份的行为,但是不能防范考生在居民户口簿与身份证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也就是说,按照这样的规定要求,如果考生及其家人在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弄虚作假,导致考生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户口簿、身份证内容相一致,弄虚作假更改民族成份行为就难以被发现。正因如此,要有效防范个别考生擅自更改民族成份,最重要的是要防范在考生户口簿与身份证上出现造假行为。
而能在考生户口簿与身份证上造假,显然离不开公安户籍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合。而公安户籍部门工作人员在考生户口簿与身份证上配合造假,要么是当事人接受了相关考生家人的贿赂,要么是受到了有关权力者的指使,无论是属于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都属于滥用职权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防范个别考生擅改民族成份,最根本的是要防范权力滥用,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立足于对权力进行制约。唯有有效制约权力,防范公安户籍工作中的腐败出现,才能杜绝考生在民族成份上弄虚作假现象出现。
权力滥用是侵犯他人平等受教育权的最大敌人,防范个别考生违规更改民族成份上大学等损害教育公平的现象出现,应立足于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防范与严惩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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